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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號修改單

來源: 2019/12/8 21:45:52 點擊:

附件2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號修改單


一、正文修改

1.將正文中出現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質檢總局”分別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市場監管總局”(第二十六條除外);

2.將第七條修改為:“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符合附件A[對于斜行電梯(包括斜行曳引驅動與強制驅動電梯)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關文件、資料,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配合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其中,施工自檢報告、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還須另行提交復印件備存。”

二、附件A修改

1. 刪除1.2(3), 序號1.2(4)、1.2(5)、1.2(6)、1.2(7)相應地調整為1.2(3)、1.2(4)、1.2(5)、1.2(6);

2. 將1.2的檢驗方法修改為“審查相應資料。(1)~(3)在報檢時審查,(3)在其他項目檢驗時還應當審查;(4)、(5)在試驗時審查;(6)在竣工后審查”;

3. 將1.3(4)中的“擬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IC卡系統的下述資料(屬于改造時):”修改為“擬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IC卡系統的下述資料(屬于重大修理時):”;

4. 將1.4(2)中的“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資料[1.2(3)和1.3(5)除外],”修改為“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資料[1.3(5)除外],”;

5. 將1.4(5)修改為“按照規定配備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三、附件B修改

1.將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對應調整;

2. 增加注B-4:“當受檢電梯為斜行電梯時,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條,調整檢驗報告中的“設備技術參數”“檢驗項目及其內容”以及對應的“序號”“檢驗類別”“檢驗結果”“檢驗結論”等欄目,確定各類型斜行電梯的適用檢驗項目。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斜行電梯類型和配置,按照實際的項目及其內容編排檢驗報告。”

四、附件C修改

1. 將2.8(9)修改為“自動救援操作裝置[不含2.8(9)①]”;

2. 將6.9(1)修改為“層門門鎖裝置[不含6.9(1)①]”;

3. 將6.9(2)修改為“轎門門鎖裝置[不含6.9(1)①]”;

4. 增加注C-6:“當受檢電梯為斜行電梯時,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附件E中的第E3條,調整檢驗報告中的“設備技術參數”“檢驗項目及其內容”以及對應的“序號”“檢驗類別”“檢驗結果”“檢驗結論”等欄目,確定各類型斜行電梯的適用檢驗項目。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斜行電梯類型和配置,按照實際的項目及其內容編排檢驗報告。”

五、增加附件E

增加附件E,其內容如下:


附件E

斜行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專項要求

E1  檢驗項目及類別、檢驗內容與要求以及檢驗方法

斜行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項目及類別、檢驗內容與要求以及檢驗方法,除以下涉及項目按照調整后的要求執行外,其他項目(不含3.4、7.4、8.12項以及4.6、8.4項中針對汽車電梯和轎廂面積超出規定載貨電梯的項目和要求)按照本規則附件A相應要求執行:

(1)將1.1(3)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注有制造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如果有)、運載裝置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如果有)、運載裝置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型號和編號,門鎖裝置、層門、玻璃轎門(如果有)、前置轎門(如果有)的型號,以及懸掛裝置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如直徑、數量),并且有電梯整機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2)將1.1(4)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如果有)、運載裝置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如果有)、運載裝置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層門、玻璃轎門(如果有)、前置轎門(如果有)的型式試驗證書,以及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

(3)將2.12、2.13、3.7、4.4、8.2、8.3、8.4項的項目及類別中出現的“轎廂”,2.7、2.8、2.9、2.12、2.13、3.7、3.15(5)、4.4、4.11、5.5、5.6、6.7、6.9、6.10、6.11、7.1(1)、7.1(2)、7.1(4)、7.2(2)、7.3、8.2~8.11、8.13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中出現的“轎廂”[6.11(1)“能夠防止轎廂內的人員打開轎門離開轎廂”的“轎廂”、8.6“轎廂內的人員”的“轎廂”除外],2.13、3.2、3.3、3.7、3.10、3.13、3.15、5.5、6.7、7.2、8.1、8.4~8.7、8.9、8.10項的檢驗方法中出現的“轎廂”均調整為“運載裝置”;將項目及類別中的“4 轎廂與對重(平衡重)”調整為“4 運載裝置與對重(平衡重)”;

(4)將2.8項的項目及類別調整為“控制柜、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及檢修控制裝置B”,在檢驗內容與要求中增加:

“(12)檢修控制裝置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①由一個符合電氣安全裝置要求,能夠防止誤操作的雙穩態開關(檢修開關)進行操作;

②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時,即取消正常運行(包括任何自動門操作)、緊急電動運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檢修開關,才能使電梯恢復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續撳壓按鈕來控制運載裝置運行,此按鈕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按鈕上或者其近旁標出相應的運行方向;

④該裝置上設有一個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

⑤檢修運行時,安全裝置仍然起作用;

⑥當設有兩個檢修控制裝置時,如果兩個檢修控制裝置均被轉換到“檢修”位置,從任何一個檢修控制裝置都不能移動運載裝置,或者當同時按壓兩個檢修控制裝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鈕時才能移動運載裝置”;

檢驗方法為:“目測;操作驗證檢修控制裝置功能”;

(5)將3.1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除必要的開口外井道應當完全封閉;

(2)當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災情況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時,允許采用部分封閉井道,部分封閉井道圍壁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①當θ>45°時:

層門側:H≥3.50 m;

其余側:D≥0.50 m,H≥(89-28D)/30(m)且H≥1.1 m;

②當θ≤45°時:

層門側:H≥L;

其余側:D≥0.50 m,H≥2.50-D(m)且H≥1.80 m。

上述要求中,θ指電梯運行路徑與水平面的夾角(下同),H指井道圍壁垂直高度;D指墻體和電梯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L指運載裝置運行區域的高度”;

檢驗方法調整為:“目測;測量計算相關數據”;

(6)將3.2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通過轎頂進入頂層的,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①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0+ 0.035v2/sinθ(m);

②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間距(不包括導靴、鋼絲繩附件等)不小于0.3+0.035 v2/sinθ(m),與導靴或者滾輪、曳引繩附件、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者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間距不小于0.1+0.035 v2/sinθ(m);

③轎頂上方有一個不小于0.50 m×0.60 m×0.80 m的空間(任一平面朝下即可)。

注A-4:當采用減行程緩沖器并且對電梯驅動主機正常減速進行有效監控時,0.035 v2/sinθ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電梯額定速度不大于4 m/s時,可以減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 m;

②電梯額定速度大于4 m/s時,可以減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 m。

(2)通過井道進入頂層的,運載裝置的最前端部件與井道末端間的水平距離至少為0.50 m,安全空間的高度至少為2.00 m;

(3)運載裝置導軌、對重導軌有不小于0.1+0.035 v2/sinθ(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7)將3.3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通過轎頂進入頂層的,當運載裝置完全壓在上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00 m;

②井道頂部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30 m,與導靴或者滾輪、鋼絲繩附件、垂直滑動門橫梁等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10 m;

③轎頂上方有一個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間(任一平面朝下即可)。

(2)通過井道進入頂層的,運載裝置的最前端部件與井道末端間的水平距離至少為0.50 m,安全空間的高度至少為2.00 m;

(3)運載裝置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沖器時沿傾斜路徑的制導行程不小于0.50 m,運載裝置繼續上行至緩沖器行程的極限位置一直具有導向;平衡重(如果有)導軌的長度能夠提供不小于0.30 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8)將3.6項的檢驗項目及類別調整為:“導軌和護軌 C”,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導軌及導軌支架應當安裝牢固,并且能夠防止因導軌附件的轉動造成導軌的松動;

(2)設有將運載裝置保持在動態包絡內的剛性護軌”;

檢驗方法調整為:“目測”;

(9)將3.8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每個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如金屬薄板)的連續表面;其尺寸覆蓋地坎下面整個入口寬度兩邊各加上50mm和開鎖區域下面加上50 mm”;

(10)將3.9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應當采用剛性隔障對對重(平衡重)的所有易接近面進行防護,該隔障的寬度至少等于危險區域的寬度。

如果通往井道的門開啟時,驗證其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使所有電梯自動停止,并且僅由作業人員手動復位后才能啟動,則可以不設置上述隔障;

(2)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內的防護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①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設有隔障,該隔障至少從運載裝置、對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2.50 m高度,并且有足夠的寬度以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任一電梯的護欄內邊緣和相鄰電梯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0 m時,該隔障貫穿整個井道,其寬度至少等于運動部件的寬度每邊各加0.10 m;

②井道內允許人員行走時,沿著井道在相鄰的電梯間設置隔障,隔障高度H滿足以下要求:

H≥2.50-D(m)且H≥1.80 m

上述要求中,D指人行道最外側到相鄰斜行電梯的運載裝置[或對重(平衡重)]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在井道的傾斜位置,H 指與斜面垂直的距離。

如果通往井道的門開啟時,驗證其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使所有電梯自動停止,并且僅由作業人員手動復位后才能啟動,則可以不設置3.9(2)②所述隔障”;

(11)將3.10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極限開關應當在運載裝置或者對重(如果有)接觸緩沖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

強制驅動電梯的極限開關動作后,應當以強制的機械方法直接切斷驅動主機和制動器的供電回路”;

(12)將3.11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井道應當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對于部分封閉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井道內可以不設照明;

(2)井道內設有永久性人行通道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①井道內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在人行通道地面上提供至少50 lx的照明;

②沿著人行通道設置應急照明,在供電中斷時使人行通道和通道門具有照明指示”;

檢驗方法調整為:“目測;測量照度”;

(13)將3.13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當運載裝置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 m×0.60 m×1.0 m的空間(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后壁(面向上行運行方向,背對的方向為后)與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之間的自由距離不小于0.50 m,當轎廂最后端部件與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大于0.15 m時,該自由距離可減小至0.10 m;

(3)在運行路徑方向,運載裝置的最后端部件與固定的最先可能撞擊點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0 m”;

(14)將3.15(1)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運載裝置和對重的行程底部極限位置應當設置緩沖器,強制驅動電梯、無對重環形鋼絲繩曳引驅動電梯還應當在運載裝置上或者井道內設置能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起作用的緩沖器,采用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應當在井道頂部或者運載裝置上設置緩沖器;蓄能型緩沖器只能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 m/s的電梯,耗能型緩沖器可以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正常運行時被撞擊的緩沖器均應當為耗能型緩沖器;”

(15)將3.16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應當在對重(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16)增加3.17項,項目及類別為:“緊急和檢修通道 B”,檢驗內容與要求為:

“通往井道的緊急通道或者檢修通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設置滿足以下要求的井道安全門:

①安全門與相鄰層門地坎間的距離與所采用的裝置相符,如果采用梯子,沿斜面測量不大于11m;

②門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5m;

③門不向井道內開啟;

④門上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在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

⑤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門的關閉狀態。

(2)在井道內設置永久性人行通道或者固定的梯子,在任何情況下從井道的一端至另一端時都可以安全地使用;

(3)在有相鄰運載裝置的情況下,設置滿足以下要求的轎廂安全門:

①門的高度不小于1.80 m、寬度不小于0.35 m;

②門的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驗證;

③如果相鄰轎廂之間的水平距離大于0.75 m,設有能使乘客從一個轎廂安全地到達另一個轎廂的裝置。該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一個電氣安全裝置能夠防止任一電梯的運行;

(4)具有從外部無風險直接進入轎廂的措施(如可移動的提升平臺)”;

檢驗方法為:“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17)增加3.18項,項目及類別為:“軌道下方的防護 B”,檢驗內容與要求為:“如果人員可以進入電梯運行軌道的下方,應當設置無孔的防護隔障,以擋住和收納可能從斜行電梯上掉落的碎片或者零件”;

檢驗方法為:“目測”;

(18)將4.1項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當轎頂作為作業場地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轎頂設有一個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如果檢修控制裝置設在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位置,該停止裝置也可以設在檢修控制裝置上;

(2)轎頂設有2P+PE型電源插座”;

檢驗方法調整為:“目測;操作驗證”;

(19)將4.2項的“井道壁離轎頂外側邊緣水平方向自由距離超過0.30m時,轎頂應當裝設護欄,并且滿足以下要求:”調整為:“當轎頂作為作業場地,并且井道壁離轎頂外側邊緣水平方向自由距離超過0.30m時,轎頂應當裝設滿足以下要求的護欄:”;

(20)將4.3項的項目及類別調整為:“安全窗 C”,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如果轎廂設有安全窗,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設有手動上鎖裝置,能夠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用規定的三角鑰匙從轎廂內開啟;

(2)安全窗不向轎廂內開啟,并且在開啟位置不超出轎廂的邊緣;

(3)其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予以驗證”;

(21)將4.9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每一轎廂地坎上均應當設置滿足以下要求的護腳板:

(1)寬度至少等于運載裝置位于開鎖區域內時相應層站入口可能暴露的整個凈寬度;

(2)其垂直部分的尺寸滿足以下要求:

①對于側置轎門,能夠保護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

②對于前置轎門,面對較低的層站側,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 m”;

(22)增加4.12項,項目及類別為:“扶手 B”,檢驗內容與要求為:“供乘客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裝置應當固定可靠”;

檢驗方法為:“目測”;

(23)將5.3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1)補償繩(鏈)端部固定應當可靠;

(2)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檢查補償繩的最小張緊位置;未采用重力張緊裝置時,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檢查補償繩的最大張緊位置;

(3)當電梯的額定速度大于2.5m/s時,還應當設置補償繩防跳裝置,該裝置動作時應當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24)將5.4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

“對于強制驅動電梯,鋼絲繩的卷繞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運載裝置完全壓縮緩沖器時,卷筒的繩槽中至少保留一圈半鋼絲繩;

(2)當設有排繩裝置時卷筒上最多卷繞三層鋼絲繩,無排繩裝置時卷筒上只能卷繞一層鋼絲繩;

(3)有防止鋼絲繩滑脫和跳出的措施”;

(25)將6.2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上設有標識,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并且與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檢驗方法調整為“對照檢查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的型式試驗證書和標識”;

(26)將7.2項的項目及類別調整為:“底坑或者頂層的作業場地 C”,檢驗內容與要求的第一段調整為:“檢查、維修驅動主機、控制柜的作業場地設在底坑或者頂層時,如果檢查、維修工作需要移動運載裝置或者可能導致運載裝置的失控或意外移動,應當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將7.2(1)項的檢驗內容與要求調整為:“設置停止運載裝置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作業場地的地面與運載裝置最前端部件之間的凈距離不小于 2.00 m;”

(27)增加8.14項,項目及類別為:“滿載上行制動減速度試驗 A”,檢驗內容與要求為:“裝載額定載重量的運載裝置以正常運行速度上行,運行至傾斜角為最小值區域時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供電,制動過程中轎廂水平方向的平均減速度應當不大于0.25 gn,垂直方向的平均減速度應當不大于1.0 gn”;

檢驗方法為:“由施工單位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28)將注A-7調整為:“只有當本條檢驗結果為符合時方可進行8.2~8.11、8.13、8.14的檢驗”。


E2  斜行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斜行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格式參照附件B,并且按照本附件第E1條(包括將“轎廂”調整為“運載裝置”等) 和以下要求進行調整;其中條文序號為1.1~1.4、2.1~2.13[2.8(5)除外]、3.1、3.2、3.5~3.18、4.1~4.12[4.6(2)除外]、5.1~5.3、5.5、5.6、6.1~6.12、8.1~8.11、8.13、8.14(共75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斜行電梯的監督檢驗;條文序號為1.1~1.4、2.1~2.3[2.1(3)、2.3(3)除外]、2.5~2.13[2.6(4)、2.7(5)除外]、3.1、3.2、3.5~3.18、4.1~4.12[4.6(2)除外]、5.1~5.3、5.5、5.6、6.1~6.12、7.1~7.3、8.1~8.11、8.13、8.14(共77項)適用于無機房曳引驅動斜行電梯的監督檢驗;條文序號為1.1~1.4、2.1~2.11[2.7(3)、2.8(5)除外]、2.13、3.1、3.3、3.5~3.18[3.15(5)除外]、4.1~4.12[4.6(2)除外]、5.1、5.2、5.4~5.6、6.1~6.12、8.3~8.8、8.13、8.14(共69項)的檢驗項目,適用于強制驅動斜行電梯的監督檢驗。

(1)在“設備技術參數”欄增加“傾斜角”和“轎門位置”,如圖1所示:

1

(2)將2.8項調整為如圖2所示:


2

(3)將3.1項調整為如圖3所示:

3

(4)將3.2項調整為如圖4所示:


4

(5)將3.3項調整為如圖5所示:


5

(6)將3.6項調整為如圖6所示:


6

(7)將3.11項調整為如圖7所示:

7

(8)將3.13項調整為如圖8所示:


8

(9)在3.16項之后增加3.17項、3.18項,同時調整相關欄目和序號(以下需要調整欄目和序號的不再贅述),如圖9所示:


9

(10)將4.1項調整為如圖10所示:


10

(11)將4.3項調整為如圖11所示:


11

(12)將4.9項調整為如圖12所示:

12

(13)在4.11項之后增加4.12項,如圖13所示:


13

(14)將“7.2 底坑內的作業場地”調整為“7.2 底坑或者頂層的作業場地”

(15)在8.13項之后增加8.14項,如圖14所示:


14

 

E3  斜行電梯定期檢驗報告

斜行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格式參照附件C,并且按照本附件第E1條(包括將“轎廂”調整為“運載裝置”等)和以下要求進行調整;除條文序號為2.8(5)、3.4、4.6(2)、7.1~7.3、7.4(2)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9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斜行電梯的定期檢驗;除條文序號為2.1(3)、2.7(5)、3.4、4.6(2)、7.4(2)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52項)適用無機房曳引驅動斜行電梯的定期檢驗;除條文序號為2.7(3)、2.8(5)、3.4、3.15(5)、4.6(2)、5.3、7.1~7.3、7.4(2)、8.1、8.2、8.9、8.10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4項)適用于強制驅動斜行電梯的定期檢驗;如果檢驗中發現曳引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見附件A,2.7(3)],應當進行附件A中8.11要求的試驗,在此情況下應當將該項目列入檢驗報告。

(1)在“設備技術參數”欄增加“傾斜角”和“轎門位置”,如圖15所示:


15

(2)將2.8項調整為如圖16所示:

16

(3)將3.11項調整為如圖17所示:

17

(4)在3.15項之后增加3.17項、3.18項,如圖18所示:

18

(5)將4.1項調整為如圖19所示:


19

(6)將“4.3(3)安全窗(門)電氣安全裝置”調整為“4.3(3)安全窗電氣安全裝置”;

(7)將4.9項調整為如圖20所示:


20

(8)將“7.2 底坑內的作業場地”調整為“7.2 底坑或者頂層的作業場地”。



原文地址及下載頁面: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電梯型式試驗規則》等7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修改單的公告 http://www.samr.gov.cn/tzsbj/tzgg/zjwh/201911/t20191111_308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