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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市電梯行業協會簡介

來源: 2020/7/2 10:34:37 點擊:

晉江市電梯行業協會成立于2017年5月13日,屬非盈利機構的行業協會,會員由來自電梯制造、安裝、維保公司及大專院校、建筑設計、房地產業、物業管理、政府部門等單位組成,協會目前的重點工作就是加強協會平臺的建設,積極架起政府與電梯企業溝通的橋梁,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做好事,做實事,促進協會成員單位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為福建省電梯產業發展建言獻策,促進行業產業鏈整合,不斷提升電梯行業水平,做大做強做優福建電梯。


晉江市電梯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晉江市電梯行業協會,英文名:JINJIANG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JJET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晉江市從事電梯(含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電梯配套件的研究、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檢測的企業和電梯管理單位以及熱心于電梯行業服務工作的非電梯企業的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的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自律,提高行業管理服務水平,為行業內各界服務,維護電梯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晉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接受省特檢院泉州分院的業務指導。遵守與執行國家、省、市以及行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福建省晉江市青陽曾井小區五星花園城B幢70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適應電梯行業發展趨勢的要求,開展電梯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合理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配合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實;


(二)圍繞規范電梯行業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各項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管理約束機制;制訂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健康發展和正常的市場環境;


(三)經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經營許可證發放、電梯安裝及維修企業的資質審查,做好政府部門委托的產品技術鑒定及新增企業審批意見等工作。


(四)開展行業相關數據統計工作,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組織本會會員單位交流,編輯行業通訊內部訊息。


(五)建立電梯技術專家小組,開展培訓、技術咨詢、標準化服務、安全質量評估,協助會員做好基礎技術工作。承接可代理代辦的服務,努力減輕會員負擔。


(六)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系相關組織,指導、規范和監督會員企業的交往活動;主動參與協調行業爭議,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惡性競爭、反欺行霸市和市場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行業經營秩序;組織會員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安全和學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


(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八)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托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的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從事電梯(含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電梯配套件的研究、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檢測等相關領域的企業;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咨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


(五)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六)對本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時應具函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超期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當選理事的單位推舉一名代表擔任理事。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發生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財務、人事等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相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管理協會公章、財務章。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要通過收取會員會費以維持協會運轉。(每屆會費標準:會長單位:30000元,副會長單位24000元,秘書長單位:24000元,理事單位:18000元,會員單位:6000元,會費按年收取。)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所有項目開支由會長審批。經費支出一般為:日常小會、會議、接待、差旅費、宣傳、信息資料、刊物、印刷、授課、課題研究、合作交流等費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