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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來源: 2019/12/10 10:12:58 點擊: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

《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孫志剛

                                2016年2月7日

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降低電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電梯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中電梯工程設計的審查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承擔電梯使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督和相關服務。

公安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電梯安全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公安消防機構負責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電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營運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和井道綜合信息通信網絡覆蓋。

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對承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保險機構做好承保理賠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旅游、教育、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第六條 本省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支持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本省鼓勵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培訓等公益活動。

本省鼓勵電梯行業協會制定和推廣使用電梯維護保養合同范本,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營造公平、優質、規范的市場環境,提高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梯選型配置、生產、經營

第十條 電梯的工程設計、選型配置、通信裝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及電梯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回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視頻信息應當至少保存1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中的電梯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工程中的電梯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內從事生產活動。不得出租、出借、倒賣、涂改許可證。

第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保證電梯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電梯安全知識和作業技能。

電梯生產單位電梯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技術屏障。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在本省常設電梯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省負責售后服務工作,并在安裝時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電梯及其零部件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

電梯出廠時,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一)設計文件(含電氣原理圖或者液壓系統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應含制造許可證和電梯及其相關部件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三)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

(四)電梯部件明細表;

(五)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技術資料和文件。

第十九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原電梯制造單位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負責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對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注明改造后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及改造單位名稱,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文件。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二十條 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或者技術資料不齊全或者經安全評估不符合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30日內,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簽署電梯交付使用備忘錄。

(一)電梯出廠資料和安裝技術資料;

(二)電梯自檢報告;

(三)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電梯制造單位未在本省常設電梯售后服務機構或者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省負責售后服務工作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

(三)技術參數與產品型式試驗技術參數不一致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五)無出廠資料或者出廠資料不齊的;

(六)未經許可制造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電梯使用、維護保養

第一節 電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實施電梯使用管理并明確受托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受托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含有電梯的房屋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房屋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停用期間應當設置停用警示標志。重新啟用前,應當到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報廢或者拆除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拆除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可以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本單位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活動進行監督;

(二)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乘客安全守則、警示標志、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和應急救援標識;

(四)乘客電梯應急救援電話及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必須保持有效可靠,并保證24小時專人值守;

(五)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通信網絡覆蓋,為通信網絡建設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通信設施;

(六)在人員密集使用電梯時采取有效疏導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共聚集場所電梯每年至少與維護保養單位協同進行1次應急救援演練;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十)發生事故時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

(十一)接受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電梯制造單位的跟蹤調查;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為,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和機房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并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負責制定和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劃,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七)接到故障報警立即趕赴現場,并通知本單位負責人、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相關部門排除故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將電梯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使用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信號覆蓋。

第三十條 電梯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住宅小區電梯緊急情況如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應當經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管的,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申請緊急撥付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當于24小時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由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由電梯所在建筑物的業主協商承擔。

第三十一條 電梯乘客在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守則: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三)嚴禁撞擊或者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六)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七)不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八)不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戲打鬧、滯留;

(九)學齡前兒童乘梯,應當有成年人陪護;

(十)嚴禁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行為守則。

第三十二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規定應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人員操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五)及時處理發生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系數超出標準許可范圍影響電梯正常運行,不得改變轎廂、轎門、層門的結構和電梯性能參數,應當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轎廂裝修后的電梯須經電梯制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確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五條 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六條 電梯每年應進行1次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電梯檢驗機構。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每臺電梯分別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登記資料;

(二)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安裝、改造、修理的有關資料、報告;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七)電梯轎廂裝修檢測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時,安全技術檔案應當隨電梯移交。

第三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安全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或者安全評估后繼續使用滿5年的;

(二)整機或者主要部件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三)發生事故導致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的;

(四)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五)在用電梯需要重新移裝的;

(六)檢驗、檢測機構或者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八)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本省的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 電梯維護保養

第三十九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參數應當在其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范圍內。

承擔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進行維護保養,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

不得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

第四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依法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終止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后,應當將所保管的電梯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不得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四十一條 電梯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到電梯檢驗機構重新打印并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四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不低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維護保養方案,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二)嚴格按照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加強質量管理,監督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周期、項目和作業要求實施電梯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并經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確認;

(三)電梯維護保養作業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人員進行;

(四)針對不同類型電梯制定相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五)在電梯檢驗機構定期檢驗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檢查;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且隱患的處理超出維護保養合同約定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應急救援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應急救援電話暢通;

(八)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一般應當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故障,按規定應當停止使用的,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四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和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第四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四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科學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并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電梯檢驗、檢測收費執行省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七條 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

(一)未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

(二)施工前未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三)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四)未進行維護保養的;

(五)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提供電梯自檢記錄或者報告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并繼續使用的;

(七)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四十八條 申報電梯檢驗時,申請檢驗的單位應當提供符合電梯檢驗條件的證明資料。不符合檢驗條件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電梯檢驗機構未書面告知的,視為符合檢驗條件。

第四十九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受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在檢驗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五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五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規定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或者安全評估后繼續使用滿5年、整機或者主要部件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對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企業懲戒制度,強化信用管理,按規定及時上傳、公布不良行為記錄,有關部門應當將電梯相關企業的質量安全誠信信息納入電梯招投標評審內容。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第五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電梯的投訴、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設置產品銘牌的。

第六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之一行為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五、七項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三項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第六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九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第六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按要求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移交電梯技術資料,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即《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