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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電梯載荷試驗工作的通知

來源: 2019/12/11 11:36:07 點擊:

深市監〔2015〕108號

各轄區局、市局各有關單位,各電梯使用維保單位:

  為確保我市電梯載荷試驗工作有序、有效開展,進一步減少電梯故障,防范電梯事故,提升我市電梯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下稱“《特區條例》”)、《深圳市電梯安全監管方式改革實施方案》(深市監〔2013〕600號)規定和國家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按照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2015年5月4日《關于提請采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建議的函》的有關建議,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決定加強電梯載荷試驗工作規范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市安裝使用的曳引驅動電梯、自動扶梯應分別按附件1、2要求,每三年、每五年進行一次載荷試驗。

  二、我局將委托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下稱“市特檢院”)提前3個月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年度電梯載荷試驗報告查驗計劃。各電梯使用單位應根據市特檢院公布的年度電梯載荷試驗報告查驗計劃,委托電梯維保單位進行電梯載荷試驗,同時應保證試驗砝碼租賃搬運(有條件的可自行購置)、試驗技術人員人工、安全隱患整改費用等電梯安全投入,確保載荷試驗順利進行和安全隱患整改到位。

  三、各電梯維保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切實做好各類電梯載荷試驗,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試驗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加蓋維保單位公章或者其他專用章的試驗報告。具體的試驗內容及費用參照維保合同執行。維保合同未約定的,雙方另行簽訂合同約定。

  對確因設計原因無法進行自動扶梯附加制動器載荷試驗的,維保單位應書面告知使用單位聯系原制造單位(原制造單位已不存在的,則聯系同等資質制造單位),由其確認該附加制動器符合設計要求并提交書面報告。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特檢院在自動扶梯監督檢驗時,應通過載荷試驗驗證附加制動器的功能有效性;在實施曳引驅動電梯和自動扶梯定期檢驗時應查驗載荷試驗報告。對未按規定委托維保單位進行載荷試驗并出具載荷試驗報告的電梯或自動扶梯,市特檢院應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設備使用地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對維保單位接受委托但未按規定進行載荷試驗并出具載荷試驗報告的,市特檢院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設備使用地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

  對維保單位已提交載荷試驗報告的電梯,市特檢院應按市市場監管局確定的比例進行監督抽查。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電梯,應告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設備使用地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

  五、各轄區局應將本文件精神傳達到轄區相關電梯使用單位,認真督促轄區電梯使用、維保單位切實做好載荷試驗工作。對使用單位違反《特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繼續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的違法行為,應依照《特區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電梯,并按每臺三萬元罰款予以處罰(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維保單位未按《特區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制定并實施不低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維護保養方案的違法行為,應依照《特區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對維保單位予以處理。對維保單位所維保的電梯經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還應依照《特區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對維保單位予以處理。

  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詢市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聯系人:肖素琴,電話:83070214。

  特此通知。

  附件:1.TSG T7001-2009規定的電梯相關載荷試驗(曳引驅動電梯);

     2.TSG T7005-2012規定的電梯相關載荷試驗(自動扶梯)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附件TSG T7001-2009規定的電梯相關載荷試驗(曳引驅動電梯)

TSG T7001-2009規定的電梯相關載荷試驗(曳引驅動電梯)

試驗

名稱

試驗依據

試驗時間周期

試驗內容及要求

參考試驗方法

平衡

系數

試驗

附件A8.5

每三年至少一次。近兩年未做過的,最遲于下次定期檢驗前自檢階段需完成;其它在第三年定期檢驗前自檢階段需完成

曳引電梯的平衡系數應當在0.40-0.50之間,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單位的設計值

轎廂分別裝載額定載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運行,當轎廂和對重運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時,記錄電動機的電流值(交流電機)或電壓值(直流電機),繪制電流(或電壓)-負荷曲線以上、下運行曲線的交點確定平衡系數

超載

保護

裝置

附件A4.10

電梯應當設置轎廂超載保護裝置,在轎廂內的載荷超過110%額定載重量(超載量不少于75kg。考慮到歷史原因和設備的實際狀況,該裝置在轎廂內載荷達到90%額定載重量至前述規定數值之間開始動作,也視為符合要求)時,能夠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和再平層,并且轎廂內有音響或者發光信號提示,動力驅動的自動門完全打開,手動門保持在未鎖狀態

進行加載試驗,驗證超載保護裝置的功能(注意:本試驗及以下各項試驗,均需在平衡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運行

試驗

附件A8.7

轎廂額定載重量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呼梯、樓層顯示等信號系統功能有效、指示正確、動作無誤,轎廂平層良好,無異常現象發生

轎廂滿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觀察運行情況

靜態

曳引

試驗

附件A8.12

對于轎廂面積超過規定的載貨電梯,以轎廂實際面積所對應的1.25倍額定載重量進行靜態曳引試驗;對于額定載重量按照單位轎廂有效面積不小于200kg / m2計算的非商用汽車電梯,以1.5倍額定載重量做靜態曳引試驗,歷時10min,曳引繩應當沒有打滑現象

轎廂停在下端站,切斷主電源開關,在曳引輪上鋼絲繩和曳引輪的重疊位置作一水平方向的標記。然后按規定在轎廂中裝載試驗載荷,歷時10min,檢查是否出現打滑現象。


 



附件TSG T7005-2012規定的電梯相關載荷試驗(自動扶梯)

TSG T7005-2012規定的電梯相關載荷試驗(自動扶梯)

試驗名稱

試驗依據

試驗時間和周期

試驗內容及要求

參考試驗方法

附加制動器

附件A6.13

每五年至少一次。近四年未做過的,最遲于下次定期檢驗前自檢階段需完成;其它在第五年定期檢驗前自檢階段需完成

附加制動器應當功能有效,能使具有制動載荷向下運行的自動扶梯有效地減速停止,并使其保持靜止狀態

由維保單位按照制造廠提供的方法進行試驗。

制動載荷的確定:

每個梯級的制動載荷按其名義寬度z1確定:

z10.6m           60kg  

0.6m0.8m        90kg

0.8m1.1m        120kg

制動載荷=每個梯級的制動載荷×提升高度/最大可見梯級踢板高度

試驗時,將總制動載荷分布在自動扶梯上部2/3的梯級上。

制停距離

附件A6.13

每五年至少一次。近四年未做過的,最遲于下次定期檢驗前自檢階段需完成;其它在第三年定期檢驗前自檢階段需完成

空載和有載向下運行的自動扶梯制停距離:

名義速度      制停距離范圍

0.5m/s       0.20m-1.00m

0.65 m/s     0.30m-1.3m

0.75m/s      0.40m-1.5m

用儀器測量或標記測量。制停距離應從電氣制動裝置動作時開始測量。制動載荷與附加制動器項目相同。


 原文地址:http://www.sz.gov.cn/szscjg/xxgk/qt/tzgg/tzsb/201506/t20150611_2916201.htm?from=groupmessage